华资律所·案例说法|高速服务区惊现“野人小孩”,“自然教养”还是监护失职?|张金律师

一个三岁孩童在高速服务区全身赤裸、手脚并用地趴地进食,这一幕刺痛了无数人的心,也引发了关于父母监护职责与社会文明底线的深刻反思。



10月15日,有网民在四川雅西高速雅安石棉服务区拍下一段令人揪心的视频。一个全身赤裸、瘦弱黝黑的孩子,正趴在服务区台阶上进食,身旁还有两个疑似馒头的食物。视频中,孩子不时手脚并用地跑动,行为方式与同龄儿童截然不同。这一幕迅速在网络上发酵,网友用“野人小孩”、“孩子类犬”等词汇描述所见情形,表达不解与担忧。由于情况异常,现场有人立即报警。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孩子来自云南大理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某村,当时正与父母和一名年幼的弟弟一起旅行。警方初步核查后表示,未发现拐卖行为,孩子身边始终有监护人陪伴。随着事件关注度升高,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南涧县相关部门透露,涉事家庭经济状况不错,家中有房车,经常出去旅游。孩子父亲的户籍在云南南涧县,母亲则是北京户籍,双方都受过高等教育——父亲有大学学历,母亲甚至有研究生学历。关于孩子不穿衣服的原因,官方回应称,监护人坚持“自然教养”方式。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联合妇联、警方等多部门多次上门劝说,但父母拒不配合。更令人担忧的是,根据户籍地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透露,这家的两个孩子都还没有上户口,这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入学、就医等基本权利。10月18日,南涧县成立“10·16”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已派出工作小组赶赴当事人所在地开展相关工作。

最新消息显示,孩子家人称将把小孩户口落到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该条款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和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各项权利的理念,特别强调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让孩子在公共场合衣不蔽体、手脚并用地进食,实质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忽视。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非父母的附属品。以‘自然教养’为名剥夺孩子应有的尊严和体面,本质上是对儿童发展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节选)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该法条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全面的监护职责,不仅限于提供食物和住所,还包括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种条件。本案中,孩子长期赤裸、爬行、趴地进食,这通常意味着监护人未能提供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正常生活环境。监护人允许孩子在公共场所赤裸爬行、手脚并用地进食,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监护职责的履行边界。“自然教养”理念不能成为忽视基本文明准则和公共秩序的借口,让孩子在高速服务区这样的公共场所衣不蔽体,既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监护职责的核心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而非监护人的支配权。如果监护人的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范被监护人受到损害,则可能构成监护失职。监护权的行使有其明确边界,即必须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此事件中,孩子长期赤裸、爬行、趴地进食,可能对其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造成潜在伤害,这种行为模式已超出了父母教育选择的自由范畴,触及了法律对监护权滥用的规制边界。

“野人小孩”事件表面上看是关于教育理念的争议,实质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警示。真正的自然教育,是在尊重儿童天性的基础上,引导他们认识自然、融入社会,培养健全的人格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不是将孩子变成与世隔绝、行为怪异的“野人”。法律层面,多位专家强调,监护权不等于“绝对支配权” 。父母不能以“自然教养”为名,忽视孩子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格尊严和健康发展权利。当地相关部门已持续跟进此事,最新消息显示,工作组已要求该家庭遵守公共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再次出现衣不遮体及孩子爬行行为。


▌专业领域

行政领域:征地拆迁以及违建拆除纠纷

民事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民行交叉案件

▌执业领域

张金律师主要从事的领域为征地拆迁和违建拆迁纠纷案件,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首先,调查取证,一个征收行为首先要取得相关征收前置文件,律师要做到的是审查征收前置文件是否存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包括征收公告、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资金证明、土地规划以及审批等。主要审核文件全不全、有没有、真实不真实。其次,为评估补偿提供法律意见,在评估阶段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的评估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为被征收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被拆迁人自身状况以及征收主体的状况,选择恰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进行方案的策划和实施。应该要哪些补偿,到底应该选择安置还是货币补偿,或是一部分选择安置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最后,全面代理各阶段,代表当事人对整个拆迁补偿的流程性谈判。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如果需要,及时的提起相关的复议跟诉讼。或者谈判不能,提起安置补偿履职诉讼、确认违法诉讼以及国家赔偿诉讼等。

▌工作经历

曾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律师,在非诉和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有多起案件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从而达到了当事人想要的结果。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着始终为当事人利益着想,尽快解决问题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

▌代表性案例


王某等9人与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辽宁凌源8户蔬菜大棚征地拆迁纠纷案
江西宜春李某林地被非法占用纠纷案
安徽桐城张某房屋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河南濮阳宗某宅基地房屋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师阿拉尔市十团十八连黄某40亩承包身份地强占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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