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如何从土地性质的角度,看待使用土地是否合法?|姚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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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理一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案件中,对于考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是否合法,总结出来一套标准化的检测标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GB/T21010-2017)》,我们应当重点看“用地类别”,从而分辨“用地性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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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和“设施农用地”的性质用地类别、性质不同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GB/T21010-2017)》,沟渠,在土地现状分类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小于1米或2米的。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南方宽度< 1.0m米,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在地类中属于耕地。二是大于1米或2米的。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在地类中属于“水利设施用地”,编码1107。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在地类中属于“其他用地”,编码1202。
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申请的是“设施农用地备案”用地类型为“1202”号地类。而被告人建设的是“沟渠”,不管认为该沟渠地块,属于“耕地”(空白编码)类别土地,还是属于用地类型编码为“1107”号地类,明显都不属于“用地类型为“1202”号设施农用地地类。”两者用地类别明显不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超越土地类别的性质,使用土地”。 本质上,在法律层面,应属于违法建设、使用沟渠。
在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以已经拥有了“设施农用地备案”,企图混淆视听,迷惑办案机关,从而把非法的沟渠用地行为进行合法化,但这是不正确的。笔者从“用地类别”的不同,向裁判机关展示了“用地性质”的差异性,进而推导出改变“改变用地性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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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案件中,除了有违法使用“沟渠”的情况,还有违法使用“道路”的情况
参考全国《GB/T 21010-2017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调使用的工作分类》《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范围》等自然资源部门所做的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出,“设施农用地(用地编码为:1202)的用地”,“农村道路(用地编码为:1006)”,两种用地类别明显不同。 不得以“用地类别为:1202”的备案文件,来进行“用地编码为:1006”的土地使用。
笔者在这起案件中,以“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占用耕地建设“水泥硬化路面”,属于违法使用土地为由,提出查处申请。在自然资源局的回复中,明确了援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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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当我们需要申请查处对方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而没有正确的思路形况下的时候,可以从“土地类别的不同”,进而阐述“土地性质”的不同,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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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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