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释永信被批捕,数罪并罚刑期预判法律分析|李苏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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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少林寺原住持释永信被新乡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悉,河南省公安厅指定新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新乡市检察院于日前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释永信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不仅因为释永信的特殊身份而备受瞩目,更因其涉及宗教活动场所与经济犯罪的交叉而显得复杂异常。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剖析释永信涉嫌的罪名及可能面临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解决的是一人犯数罪如何确定执行刑罚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原则:
▌吸收原则: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被吸收不再执行。这是最严厉的并罚原则,体现了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特殊性。
▌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有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一原则旨在平衡罪刑相适应和不致刑罚过严的考量。
▌并科原则:对于附加刑,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特殊情形处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分别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保证了对犯罪的严厉打击,又防止了刑罚的过度严苛。

根据报道,释永信涉嫌的三个罪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三个罪名中,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顶格刑罚均为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由于这三个罪名均没有死刑选项,因此数罪并罚后的最高刑期也不会超过无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如果释永信被指控的三个罪名均成立,法院将首先对每个罪名分别量刑,然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假设职务侵占罪判处15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15年,挪用资金罪判处10年,理论总和刑期为40年。根据“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的规定,法院最终的裁决范围将在最高刑期15年以上,但不得超过25年之间。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可能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被告人作为宗教场所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属于加重情节,法院极有可能在并罚区间内顶格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释永信案的最终刑期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
▌涉案金额:经济犯罪的刑期与涉案金额直接相关,金额越大刑期越长。
▌犯罪情节:是否为主犯、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
▌悔罪表现:是否认罪悔罪、是否退赃等。
▌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考虑到释永信案件社会影响巨大,涉案金额可能特别巨大,加之其作为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特殊身份,司法处理可能会更为审慎。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指定新乡市公安局侦查,新乡市检察院批捕,这种“指定管辖+异地办理”的模式,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排除地方干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涉及重要地方利益和人情关系的案件中,这种办案模式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无论是宗教界人士还是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案件如何判决,都将传递出一个明确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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