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社保缴纳新规深度解读:9月起,任何”不缴社保”约定均无效|常乐律师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意味着,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将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与本质解读

这一司法解释并非创设新法,而是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从法律本质看,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所谓”放弃社保”的承诺,实质是用人单位试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司法实践的统一与规范

此前,各地法院对“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部分法院认为,既然劳动者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劳动者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这种裁判尺度不一,导致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面临不同判决,也使小型企业在不同城市设厂时面临用工成本波动。

▌企业合规应对之道

新规实施后,企业应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承诺。我们建议企业:全面梳理劳动合同:检查现有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放弃社保条款,及时修订;建立规范社保管理制度:确保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合理调整薪酬结构:将原本以“社保补贴”形式支付的费用,纳入正式工资体系;利用政策红利:关注各地出台的社保补贴政策。

“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新规的实施,绝非简单地将成本转移给企业,而是对社会公平与制度可持续性的根本保障。它意味着,企业不能再通过压缩员工生活保障来节约成本,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健康劳动生态的维护。从长远看,这一规定将推动我国劳动体系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当企业真正将员工权益视为核心竞争力,而非成本负担,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真正的高质量发展。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欣慰地看到,法律正在从约束走向引导,从惩罚走向激励,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这,正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专业领域

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

▌执业领域

常乐律师曾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完美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常乐律师的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复议、诉讼、征地拆迁、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诉讼的争议解决,熟悉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工作经历

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参与的案件几百余件,对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龙江鸡西5户村民强拆违法案

代理江西严某宅基地强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开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复议案

代理杨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辩护刘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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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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