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在超市不小心滑倒了,可以主张权利吗?|姚成山律师

编者按: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老太太在超市准备买东西,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超市地上的小西红柿,不小心滑倒了,达到了粉碎性骨折的程度。这种案例,乍一看感觉好像摔倒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超市没什么责任。而实质上,该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于地上的障碍物应当及时清理。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老太太人身损害的损失12万元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最开始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的“安全保障义务”,后被引用到我国,最开始写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得到适用,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写入了“侵权责任编”,成为正式的、可以引用的法律条文。该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可以事先排除适用,属于遇到了该类型的侵权,既可以触发该条文的适用。

(1)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场所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经营者被明确界定为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这些场所的普遍特点是属于社会区域,具有公开性,符合“公众场所”的基本属性。其次,该场所作为营利性商业活动场所,具有商业目的,非公益性,所得利益由自身享有。第三,作为经营者,对场所内外的设施及标识拥有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且别人都无法参与管理。法律上应当具有定期管理、防护的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2)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组织责任。组织社会性的活动,比如,组织大型节目、文体运动,婚宴酒席等,或者错误选择场地,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或者警示标志,导致制造了危险的源头,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裁判要旨:“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场地选择及活动要求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组织者的责任。”上述裁判要旨来源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05月26日第3版。

律师小结:非公益性质的、公开状态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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