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修法之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与应对策略(下)|姚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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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那么“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意义呢?
在公司法制度上,公司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然而要想让该人有意义能力,需要建立“股东会制度”,为了让其有行为能力,对外代表公司,就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那么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人格就会被公司所吸收。所以,我们能看到,凡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者是产生的侵权损害,其后果都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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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笔者检索了大量的判决案例,发现主流的通说观点是不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的”。
笔者仅援引一类案例,方便读者参考。在(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给出了论证理由,具体如下:“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也就是上述判决书所阐述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记载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事项属于描述性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第46条将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修改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也就是说,未来“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再作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我们也可以不必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直接登记到章程中,避免一定程度的麻烦,产生类似变更时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上一直有一个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于内部的治理,如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内部自治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谁能代表公司,以最新的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
在外部上采取商事外观主义,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在诉讼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也进行了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也就是说,没有公示登记,可以进行诉讼,但是承担责任的实体权利义务,还是应该以“公示登记”为准。
公司全体股东关于“股东轮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约定,具有股东会决议性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方股东任期届满但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于这一个问题,应当回归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即是说,“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上述轮流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明显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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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当发现被冒名顶替后或者出现被骗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以多种方式达到“删除”的目的,从而给我们解决生活的障碍。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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