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修法之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与应对策略(上)|姚成山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或新《公司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个人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这是职位前提。该规定旨在保证身份行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也在保障作为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正当性。一个人如果与公司压根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参与经营管理,纯粹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随意注册,目的仅仅是用于将来诉讼承担“限高”的责任主体,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则失去了法律意义,也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

笔者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包含两项条件,一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础的任职条件,二是要进行工商的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这次新增的规定,也是为了有效地应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扯皮”问题。以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究竟由谁来申请可能会扯皮,特别是老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离开公司以后往往很难再配合公司进行变更。这次修法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子以撤销。”

以上规定,很好的应对了实践中“恶意转让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给予我们维权多了一条通道。如果有证据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存在明显恶意的,例如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高龄人员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予变更以及撤销登记。我们如果有相应的证据,也可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十条第2、3款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次修改《公司法》,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有效地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导致解除不了“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尤其是修改法律之前的实践中,经常有上当受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为了防止被迫承担诉讼、被迫承担“限高责任”等情形,解除不掉“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了“辞职董事或经理,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这个是一大进步,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僵局问题。上述规定增加了未来“法定代表人”抽身的“可诉性”和“可执行性”,避免终身绑定,不能脱身。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如果存在被冒名、挂名、辞任等情形,若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被冒名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予以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在获得生效判决书以后,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发《协助函》,要求登记机关按照上述规定涤除登记。

笔者援引一则案例,可以作为参考:“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亦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法律规定,也给我们提供了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修法之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与应对策略(下)》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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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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