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在征地红线外,因为征地拆迁已经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被征收人可否向政府一并主张征收?
司法实践中,有的房屋处于征地红线的边缘,施工会影响到房屋的整体结构,进而影响住房的安全,甚至有的征收从一个比较大面积的建筑物中间折断(比如蔬菜大棚等),这样子明显的妨碍整体的使用,政府会以不在征地红线内拒绝安置,或者以只使用部分,另外一部分不使用、不进行征收为由,从而不愿意赔偿等。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案涉房屋如果连体房屋,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会损害房屋结构的,导致居住不安全的,我们可以要求“一并征收”。
援引案例1:涉案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但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连体结构是否应当一并征收补偿?
根据最高法案例(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1253号)裁判要旨:“当事人的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该房屋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屋为连体结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征收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征收机关应对两家房屋是否系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是否对当事人房屋产生不可补救的功能性损害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故法院判决责令征收机关对当事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援引案例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的裁判观点:“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体现了征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以上内容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在“一并征收”的情况,往往涉及最多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的建设。如果处于高速公路运营区域内的,即使不在征地规划红线内,也应当遵循一并征收的原则,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涉案房屋部分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整体房屋均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且已因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及通车等因素出现明显的裂缝损伤,对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等产生不利影响。政府虽辩称涉案房屋大部分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也不应当获得支持。
一般来说,这种涉案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就已经合法修建存在,长期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建筑结构,不会对公路的运行安全造成影响。政府作为涉案公路建设用地审查及征地组织实施单位,对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负有征收补偿职责,对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亦负有消除涉案公路建设及通行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所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上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十分明确。
综上,因为征收施工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涉案房屋出现了涉案房屋的损伤,对被征收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等产生不利影响。我方主张“一并安置补偿”的诉讼请求,应该获得支持。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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