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观点|被征收人撤销《安置补偿决定》,有哪些思路?姚成山律师

编者按: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征收人径行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而该决定又可能实质性的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这个时候,我们怎么通过指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从而撤销《安置补偿决定》呢?可以试试一下思路,姚律师尝试为您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实践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负责组织村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并对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职权。如果不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安置补偿决定》,可以认定为受“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也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被告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实物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化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时推定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方式,并未征求被征收人的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意见,未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可以认为是“程序违法”。

比如,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在内容上并未包括安置住房的面积、被征收人户内其他安置对象的类别及人数等安置利益,或者遗漏了被征收人及其户内成员本应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等。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程序,《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时也应遵守行政合法、合理及程序正当等一般性原则,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也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实践中,行政机关虽主张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评估报告,但是没有保障被征收人权利,也并未提交案涉房屋的评估报告作为证据,亦未提交其通过何种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还未提交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及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权利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应视为行政机关对案涉房屋的评估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我们可以主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应予撤销《安置补偿决定》,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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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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