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提高赔偿的高频问题(上)|姚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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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的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遗漏赔偿项目,或者少算赔偿数额,导致行政赔偿的数额减少。为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首先应当注意要求法院作出“给付性判决”,而非“责令性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给付之诉,要求法院作出一个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的金钱数额。
履行判决,是法院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
两者属于不同的诉讼类型。往常法院经常以“责令型判决”取代“给付型”,最高院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要求法院不得作出“责令型判决”,这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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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置补偿权益
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2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赔偿的时候,不应当仅仅只关注房屋被拆除时本身的市场价值问题,还应当注意,对于通过正常的行政程序可以获得的奖励、补贴、过渡费等相关费用,也应当要求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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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地方规定或者最高院的裁判案例
主张上浮比例的惩罚赔偿或者要求给付房屋强拆以后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178号的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开阳县政府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行为发生到赔偿金实际到位的时差以及有效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价值取向等因素,在征收项目涉及开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上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所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30%计算土地赔偿金和林木赔偿金,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会议纪要:【行政赔偿应结合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行政机关将地上附着物强制清除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地上附着物已灭失、无法评估的情况下,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参照补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直接损失,且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其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而行政机关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直接损失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简单依据补偿标准直接确定赔偿数额。”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来源于: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1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及土地置换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谓“其他合理方式”,包括确定合理的利息损失,以及按照决定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如存款利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按贷款利息计算。”
通过法律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违法的行为,应当有惩罚性措施。对于行政赔赔偿案件,应当上浮一定的比例主张惩罚性赔偿。目前地方司法,对于上述规定,渐渐有了清楚的司法性的文件,也有了相应的司法案例。即便法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应当支持“贷款利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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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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