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 | 未取得规划许可房屋被强拆,程序违法终获司法确认
案件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核心价值在于明确“程序正义”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即使行政机关认定建筑物属于违建,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法院通过本案判决,重申了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行为依据合法性等关键原则,对规范基层执法、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18年4月,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某院落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之父,原告长期居住)。执法局向原告之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4月14日前自行拆除。因原告未履行,执法局于4月19日强制拆除部分房屋。原告认为,其房屋虽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执法局在未出示法院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强拆,且《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主体错误(通知书下发对象为原告之子,非房屋所有权人),程序严重违法。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确未取得规划许可;执法局下发通知的对象错误,且强拆前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局在复议期间已自行撤销原《通知书》,复议机关亦确认其违法。
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原告主张:执法局无权直接强拆,必须经法院裁定。被告辩称:其依据《城乡规划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拆除违建属法定职权。
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原告主张:通知书下发对象错误,且强拆无法院文书,程序违法。被告辩称:房屋确属违建,拆除实体合法,仅程序存在“瑕疵”。
能否要求恢复原状?原告主张:房屋被毁造成损失,应恢复原状。被告辩称: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权主张赔偿。
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的,即使实体正确,法院也应确认违法。本案中,执法局未向房屋所有权人直接送达文书,且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拆除,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违建”认定不能免除程序义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虽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建的职权,但必须严格履行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执法局以“实体合法”为由忽视程序,实质是对法律的双重违反。
违法建筑不产生合法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只有合法权益受损方可获赔。本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亦严守“违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体现司法平衡智慧。
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行政机关即便针对违建,也需严格履行告知、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任何“重实体、轻程序”的操作均可能被判定违法。
证据链完整性决定案件成败原告通过提交《撤销决定书》、复议文书等证据,成功证明执法程序违法;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强拆程序的合法性,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维权需厘清“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边界
本案启示公众:若遇类似强拆,可重点审查执法主体资格、文书送达对象、强制程序合法性等要点;但若建筑物本身确属违建,则难以主张恢复或赔偿。
我们始终主张:公民在面对行政执法时,既要勇于维护程序性权利,也需客观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华资律师团队擅长从执法程序、证据链条等维度切入,为当事人构建精准抗辩方案。若您遭遇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最大限度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