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强吻幼童致水痘:法律如何界定“危险接触”?|王晓伟律师

2025年7月,湖南衡阳一名1岁多男童因被陌生女子强行亲吻后突发高烧,3天后确诊水痘。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男童母亲通过小区群聊发现,该女子的孩子已于7月3日确诊水痘,而强吻行为发生当日,其家人刚从医院返家。尽管医学上水痘存在唾液传播的可能性,但警方以“无法证明故意传播”为由未予立案,男童家属维权陷入困境。事件暴露多重争议:儿童身体边界权的法律保护缺位、传染病传播责任认定的医学与法律难题、社会对“危险接触”的认知偏差。本文从法律视角切入,探讨此类事件的法律责任边界与制度完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3条、第1033条《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第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

上述条款明确:身体权是独立于健康权的法定权利,即使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未经允许的强制接触仍可能构成侵权;隐私权涵盖身体接触的自主决定权,强行亲吻儿童属于对隐私权与身体权的双重侵犯;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77条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第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行为违法性:

女子未经监护人同意强行亲吻男童,违反《民法典》第1003条对身体权的保护。即使未造成感染,仍构成对儿童身体自主权的侵害;若女邻居明知自身或家人处于水痘传染期,仍实施接触,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失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水痘潜伏期为10-21天,男童当晚发病看似矛盾,但医学上存在“短潜伏期”或“免疫缺陷”等例外情形。需通过病毒基因检测、接触时间线比对等证据链证明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直接传播,男童家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但需证明“严重精神损害”。

主观过错:若女邻居明知传染风险仍接触儿童,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需达到轻伤标准);若仅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则属于“过失”,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难以成立。

传染病防治义务:水痘虽属乙类传染病,但若女子明知传染期仍主动接触儿童,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的义务;卫生部门可依据该法第67条对其处以警告或罚款刑事责任争议: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甲类传染病”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水痘通常不构成该罪,除非造成大规模传播;若男童因感染引发脑炎等并发症(轻伤以上),可考虑《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但需严格证明“主观故意”。

监护人权利:若女邻居长期存在类似行为,男童监护人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向民政部门申请限制其接触儿童的权利;但该条款主要针对“机构”而非个人,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地方性法规。

儿童保护机制:当前法律对“非猥亵性质”的强制接触缺乏明确禁止,导致维权困难。需推动立法明确“儿童身体侵犯”的定义,将强行亲吻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此案核心争议在于“社交礼仪” 与 “儿童安全” 的边界。法律层面,女邻居的行为至少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若医学证据支持因果关系,还需承担健康权侵权责任。刑事责任虽因 “故意” 证明难度较大难以成立,但其在传染期主动接触儿童的行为已突破合理注意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侵权。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纠纷诉讼;公司诉讼

▌执业领域

王晓伟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诉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王晓伟律师执业5年,具有丰富的行政征收诉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实务经验。

王晓伟律师拥有5年的执业经验,在行政征收诉讼领域办理各类案件580起,深谙各种类型案件的实务操作流程。长期一线的办案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

成功处理贵州毕节织金县21户搬迁案件与政府的谈判与沟通,并通过此案件与织金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为织金县人民政府制定新的搬迁补偿文件提供补偿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受到贵州遵义、兴义、黔西南、开阳、毕节、贵阳、凯里等地委托人的信任。

同时成功处理山东菏泽再审案件,通过与山东省高院的极积沟通,最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最终使正义得到彰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并得到山东滨州、济南、潍坊、青岛等地委托人的认可。

王晓伟律师还在公司业务领域有深入研究,在处理公司卖买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功底,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避免皮包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将案外人加入被告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为委托人挽回百万损失。

▌代表性案例

贵州贵阳国有土地养殖厂房案

该案2022年4月6日委托,于2022年4月20日结案,接案后,团队律师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职申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初步显现委托效果,行政机关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委托人依法、依规、取得合理补偿。

山东菏泽撤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形成委托关系后,团队律师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初步判断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并且政府所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律师查询,与网上的某篇范文内容相似度高达80%之多,这充分说明行政机关在制作征收文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案

本案因为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审理,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律师提起上诉,获得省高院支持,该案被公众号“行政涉法研究”作为优秀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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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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