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女子为交社保被负债200万:挂名法人的民事风险与社保胁迫的法律剖析|石祥帅律师

李女士为保留社保权益,被迫担任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李女士个人账户被冻结,导致其父亲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无法支付。尽管最终证明其“挂名”身份,但维权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实际控制人张某以“不答应就停缴社保”相威胁,这一行为已涉嫌违法。

生活和工作在北京的李女士,曾因一份社保,陷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噩梦。据她讲述,在就职某公司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以“关系好”为由,要求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并说“不答应就不能继续缴纳社保”,同时信誓旦旦保证“不会影响生活”。法律意识薄弱的李女士同意了。

然而,承诺成了空谈。张某利用公司大肆举债,导致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直至发现个人账户被冻结,李女士才得知这个事情。原来,在2024年某月,一位债权人已将李女士、公司及张某一并告上洪山区人民法院,索要200多万元欠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从天而降的债务和冻结令,让李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父亲常年住院,孩子尚在读书,账户冻结直接影响了一家人正常开支。

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当前不少市民因法律意识淡薄,轻率担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然而,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若无法证明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通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能证明自己只是“挂名”,但在对外关系上(尤其是面对善意第三方时),仍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除非是真实创业或投资,切勿随意“挂名”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以免引火烧身,陷入困境。

来源:极目新闻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滥用控制权逃避债务时,法律将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即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若以此胁迫员工,将面临行政处罚

李女士虽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例如,若公司资金用于李女士个人消费或账户混用,债权人可依据本条要求其承担200万元债务。即使最终通过审计证明财产独立,诉讼期间的账户冻结、财产查封等强制措施已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

张某以停缴社保为要挟,迫使李女士担任挂名法人,已违反上述规定。李女士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张某补缴社保并承担罚款。若张某拒不改正,社保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应缴社保费用1-3倍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罚款。

挂名法人需警惕民事责任与社保胁迫的双重风险。在民事领域,应通过财务审计、独立账户管理等方式证明财产独立性,避免因混同承担连带责任。面对社保胁迫,可采取以下措施: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热线;2.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3. 收集胁迫证据,必要时提起劳动仲裁。企业经营者切勿将社保作为要挟工具,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

▌专业领域

行政法

▌执业领域

石祥帅律师,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自2014年以来先后工作于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

熟悉掌握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法规。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拥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擅长处理各类行政纠纷和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从总体上把控案件,为案件量身制定诉讼策略,从细节上分析和解决案件,结合案件情况灵活改变诉讼策略。

对待案件的态度是少而精,专而深,严格要求自我,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是办案的根本宗旨。

▌代表性案例

▌辽宁省铁岭市集体土地行政强制纠纷

▌河南省焦作沁阳市集体案件行政强制纠纷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房屋拆迁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土地强制纠纷

▌江苏省徐州新沂市房屋拆迁纠纷

▌山东省菏泽巨野土地行政强制纠纷

▌青海省格尔木市房屋拆迁纠纷

▌湖南省长沙县集体土地强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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