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政府总以程序驳回你,怎么才能算是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政府履行了相应的回复或者督促下级单位的回复”,进而主张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裁定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实质上,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回复,行政相对人是不可能从该回复中主张权利的,那么我们怎么甄别是否实质性的履职呢?怎么主张权利呢?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决定或答复来判断,而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有无“实质性履行”。不应该以“政府是否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而应当以“货币补偿是否落实到老百姓的口袋或者房屋补偿是否正式居住、过户以及社保问题是否落实到个人”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上述规定,是原告主张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具体体现在征地案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在征收案件中,区/县级人民政府是法定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即便县级政府指定相应的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等具体组织强拆工作,组织土地征收事宜,也不能免除区/县级人民政府履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征收应当遵循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没有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由区县级政府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如果没有做出该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请求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可以依据上述条文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是否“履职”的标准怎么看呢?笔者认为,不应该以“是否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作为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而应当以是否“落实安置补偿和社保问题”作为依据,具体可以体现房屋的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目前在各地的司法案件中,陆陆续续有相应的判例对这一观点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观点将来有必要抽象到司法解释中作为直接的依据,可以使得律师和法官直接引用。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01行终47号》裁判要旨:乡镇人民政府应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利用对村民自治程序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乡镇人民政府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决定或答复来判断,而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有无“实质性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责,只有完成“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实可能性和实现程度,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实质性履行”法定职责。在履责之诉中,司法裁判的首要目标是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申请人抗诉作出了答复或者复议决定,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其确保该行政行为执行的职责。目前,政府的很多安置补偿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落实到位,未能实质解决被征收人所反映的问题,相反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不明导致的。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履职诉请是否应当具有明确的履职内容,也就是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还是说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履行某一概括的职责。

法院一般应该怎么判决?根据两条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总会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对行政主体的专业判断给予必要的尊重,保障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在征地拆迁的履职诉讼案件中,这种理解往往是不符合实际的。一个“履职诉讼”必经程序就是要求向本机关先提交履职的申请,然后向复议机关提起诉讼,经过两层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判断才走入诉讼。如果法院还要以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为由裁定驳回,明显是逃避司法的判断,逃避“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

其次,要进行司法判断,法官就不能直接以“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概括判项,就认为履行完毕审判义务。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具体的数额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法院也不至于达到无从判决的地步。笔者认为,原告提出的履职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履职内容,包含具体的数额或者清晰的安置补偿的房屋数量面积等,不能仅请求“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概括判项,这样更有利于被征收人自身。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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