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经典案例|房屋权属登记错误致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
案件价值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争议,核心价值在于: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确保权属认定准确,否则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行政行为。该判决为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警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杜绝“重效率轻程序”的倾向。
时间线:2018年1月:曹县人民政府发布《X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3月:县政府作出正式征收决定;2018年5月:县政府以原告为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6月:原告起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核心事实:原告父亲在曹县某地块建有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持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为原告父亲)。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收调查阶段,误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并据此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因补偿协商未果,县政府直接以原告为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土地权属人为其父亲,政府将房屋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补偿对象认定错误;征收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侵犯其财产权。
被告抗辩:征收程序合法,已依法公示补偿方案并组织评估;原告与补偿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权属认定错误:原告提交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县政府未核实房屋实际权利人,直接作出补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履行调查登记义务。
菏泽中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未依法核实房屋实际权属,仅凭错误登记资料作出补偿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该决定。
1. 权属调查是征收补偿的法定前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等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县政府未核实房屋实际归属,直接依据错误登记资料作出决定,属于程序严重瑕疵。
2.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
《物权法》(现《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证,行政机关亦应结合土地使用权证、历史居住情况等综合认定权利人,而非草率推定。
3. 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
本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公权、保护私权的核心价值。
对当事人的启示:
确权是关键:在征收中,务必保留土地证、建房手续等权属证明,及时主张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核心证据,行政机关不得以“推定”或“登记错误”替代法定调查程序
程序违法可诉:若发现征收调查登记错误,应立即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避免错过时效。征收补偿决定若未查明房屋实际权利人,即便征收目的合法,亦构成程序违法
华资律师事务所提示:征收补偿关乎百姓安居乐业,行政机关的每一个程序细节都可能影响千万家庭。若您遭遇类似问题,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坚信:法律的温度,在于让每一份权利都被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