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如何避免被法院盲目的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
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驳回是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的驳回”,属于“程序性”的驳回,不属于“复议维持”,从而主张被告不对或者管辖错误等。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不仅仅是包含“维持决定”,也包含针对不作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请求的决定”。但是对于上述解释有一项例外,那就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接下来需要探讨下这一点。
对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但书,“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指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进行的程序性驳回,说明行政复议机关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属于“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情况。根据每一个行政行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诉,此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告。
也就是说,对于原行为不满意可以告原行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告复议机关,相应的管辖法院也随之改变。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回归了法理的基本逻辑,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类比法院文书的形式,判决书和裁定书。一个是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做出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驳回请求,一个是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做出了不具有实质性的“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的程序性驳回的申请。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实体审理,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否定的文书形式。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可受理性,一般针对某些基本形式要件不符合的情况,从而不再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请求作实质审理的文书形式。
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误用概念,混淆视听,对于不属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的程序性驳回也划归进去,典型的就是《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我们能明显的看出来“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使用的字眼是“驳回复议请求”,意味着进行了实质性的审理。
如果没有实体性的审理,怎么会知道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标准”,这个是需要审查法律规定和安置补偿的方案才能进行认定的。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但书,所使用的字眼是“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而不是“驳回复议请求”,也可以验证上述的观点。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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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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