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虐童致死亡判死缓,为何不定故意杀人?——拆解罪名竞合与量刑逻辑|赵强主任律师

2026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3岁男童被虐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虐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缓。赵某某系男童生父的同居女友,在近两个月内以殴打、牙咬等行为持续虐待孩子,后在一次公园内暴力行为中将幼童拎甩致头部撞地,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其庭审称“忍不住不打”,引发公愤。生母表示将申请抗诉。

【法理解析】

1.核心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法条解析虐待罪规制长期家内摧残,法定刑较低,侧重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起刑点即十年,最高可至死刑,须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而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若主观追求或放任死亡,则应定故意杀人。两罪系互斥关系,当长期虐待中的某次暴力独立构成伤害行为时,应分别评价、数罪并罚,这正是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6号确立的规则。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判决以“两罪并罚”回应了三个关键争议。

第一,为何不定故意杀人?赵某某在孩子昏迷后送医施救,表明其主观上不希望死亡发生,不具备杀人故意。虽然公众对“送医就能否掉杀人”难以接受,但从证据角度,积极送医表明其无放任男童死亡的心态,故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方也未以故意杀人起诉。

第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为何并罚?赵某某日常的殴打、牙咬行为已达轻伤一级,构成独立“情节恶劣”的虐待罪。而公园里的拎甩动作,明显超出一般虐待,属于故意伤害的致命一击。将长期摧残与致命暴力分别定罪,避免了“以虐吸伤”导致刑罚畸轻,符合指导性案例逻辑。

第三,死缓的尺度为何恰当?法院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故选择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档法定刑——死刑,符合“罪该处死”前提。但因手段残忍程度较同类立即执行案略轻,且存在送医、坦白等情节,遂适用死缓。这遵循了“少杀慎杀”政策,同时明确死缓并非免死,缓刑期间再犯仍可执行死刑。

本案以“虐伤并罚”明确裁判路径,警示社会:对儿童施加暴力,哪怕没有血缘,哪怕事后补救,也要被追诉到底。死缓判决既体现严惩,又守住死刑适用的审慎底线,让法律在报复与理性间求得平衡。

法条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赵强 律师

北京华资律所律所创始人,律所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赵强主任深扎法律行业近20年,对客户案件有清晰的审慎判断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公司法、建设工程施工、民间借贷等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多年来以高超的专业素养,收获了良好口碑与众多社会荣誉。

▌执业领域

赵强主任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方向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同时,赵强主任作为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多年来为数百家大、中型央企、国企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医药、通信器材、金融服务、商业贸易、仓储物流、半导体设备等多个方面,业务范围涵盖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公司、商业、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许可、产品质量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清算、破产、担保、劳动等众多领域。

▌代表性案例

– 南某某诈骗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杨某某诈骗案,在侦查阶段以取保候审结案

– 胡某某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委托人一审最终判处了缓刑

– 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死刑复核期间,法院做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裁决

– 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冀042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京01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

– 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京0108刑初490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25民初5280号

– 杨某某诉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27民初953号

– 张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民终2973号

– 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3287号

– 闫某诉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17623号

– 尹某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仲裁纠纷(2020)京仲裁字第1076号

– 窦某诉范某某合作合同纠纷(2019)京0115民初2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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