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姚成山律师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有争议。自从2020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日渐完善,这一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梳理。现在常有司法工作人员陷入误区,认为:“城镇居民只能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姚律师认为,有必要著文以澄清此理,详细阐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一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以及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一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答复的第六条规定:“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说法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制度上不仅承认了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天然的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还可以将该项权利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这一规定的适用,回归了继承法的精神,也为登记制度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标准。继承法的核心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的转移和分配关系,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实现财产的有序传承。其本质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权益,确认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存款、物品等)。也就是说,一切合法的财产,都应该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体现对个人劳动成果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对于之前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对于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够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够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说法不仅违背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且也违背了中国物权法“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和土地,在法律性质上不可能归不同的人分别所有,不然拥有房屋的主体和拥有土地的主体都不可以使用案涉地块。

综述,对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可以继承。请注意不要陷入误区。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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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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