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从郭德纲戏谑改编红色歌曲事件中,看戏谑改编行为引发的行政责任、著作权侵权与各主体责任边界划分|姚成山律师


▼

▼
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演员即兴戏谑改编红色经典歌曲公开演唱,会触发行政监管、著作权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多重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可对演出主办方、剧场作出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演员、演出主办方、剧场三方需要按照各自过错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即便音乐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仍永久受到法律保护;改编演唱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还会衍生人格权益与公共利益层面的法律风险。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对于规范演出行业即兴表演、防范版权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相互独立,行政处理不能免除民事追责
实践中部分公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对演出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权利人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分属公法、私法两套救济体系,二者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文旅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规制的是演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的是公共文化管理秩序。而著作权民事诉讼,是著作权人行使私权,针对侵害自身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救济,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私益。
据此,即便演出举办方、剧场已经接受文旅局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著作权人依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可以在民事诉讼当中作为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使用。行政责任承担完毕,不产生抵消、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

▌改编权、表演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含改编权、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二十条明确,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红色经典歌曲即便作者去世已经超过五十年,复制、发行、改编、表演等财产性权利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存续,不得随意歪曲、篡改作品精神内核与表达主旨。
演员在商业演出中即兴戏谑改编红色歌曲并且当众演唱,该行为包含两层法律评价:
第一,未经许可对原有歌词、旋律进行改动,属于行使改编权的行为;
第二,在营业性舞台公开演唱,属于行使表演权的行为。如果戏谑化改动歪曲原作的主题思想、情感内涵,就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该歌曲尚处于财产权保护期限之内,未经许可改编+公开演唱,同时侵害改编权、表演权;如果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仍然不能实施歪曲篡改,否则依然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有领域作品也受公序良俗约束
当歌曲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戏谑恶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红色经典承载革命历史记忆与民族情感,戏谑恶搞的表演方式即便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侵权,若严重伤害公众情感、违背公序良俗,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只是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举证难度相对更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营业性演出当中,不同主体注意义务不同,责任承担形态各有区别。
第一,演员作为直接行为人,承担首要侵权责任。
即兴改编、现场演唱的行为由演员直接实施,演员对于自身表演内容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如果未经许可改编演唱,并且对原作进行戏谑歪曲,演员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演出主办方承担过错责任乃至连带责任。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举办单位负有演出内容监督、审查义务,营业性演出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主办方需要提前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报批,对演员表演内容进行约束。若主办方未将即兴表演环节纳入报批内容,未对演员即兴发挥作出约束,未尽内容审查管控义务,主观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主办方未尽管理义务放任侵权表演发生,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过错责任。
同时,演员与主办方之间存在演出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双方演出协议明确约定演员不得擅自变更演出内容,即兴表演不得超出报批范围,演员擅自戏谑改编造成主办方遭受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主办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演员追偿。反过来,若合同未设置相关约束条款,主办方遭受损失之后,很难向演员转嫁损失。因此演出合同条款设计,是处理此类内部追偿纠纷的关键要点。
第三,剧场作为场地提供者,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同样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演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立即制止并且向文旅主管部门报告。
剧场仅仅提供物理场地,一般不参与节目编排,不负有事前审查全部演出细节的义务;但剧场负有现场监督义务。如果剧场明知演员正在实施戏谑恶搞的侵权表演,却不制止、不报告,则主观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剧场完全不知情,已经尽到现场合理注意义务,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民事追责程序当中,法院一般会结合三方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份额,而不是简单由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

这一起戏谑改编红色经典事件,折射出商业演出行业即兴环节普遍存在的法律漏洞,为行业敲响合规警钟,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三方面行业建议。
第一,演出主办方完善演出合同,明确即兴表演的边界,落实违约责任。在与演员签署演出合同时,应当明确:所有舞台表演内容(包括即兴互动、即兴演唱)均不得超出报批的节目范围,禁止擅自改编他人音乐作品,禁止歪曲、恶搞红色经典、经典文艺作品;一旦演员违约造成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约定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完整追偿条款,把法律风险提前通过合同进行分配。
第二,演员应当树立完整版权意识,审慎对待即兴改编表演。很多表演者存在误区,认为舞台即兴发挥属于自由创作,不受版权约束。但即兴改编他人已有作品,同样落入改编权、表演权的控制范围。无论作品是否还在财产权保护期,都不能歪曲篡改原作精神,尤其对于红色经典文艺作品,更应当保持敬畏,避免戏谑化演绎带来著作权侵权、违背公序良俗的双重风险。
第三,剧场应当落实现场监督义务,完善处置流程。剧场不能将自身定位为单纯出租场地,要建立现场内容监督机制。一旦现场出现违规表演,第一时间采取劝阻、中断演出等处置措施,同步留存录像记录,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以此尽到法定义务,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