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以“示范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进行拆迁合法吗?|姚成山律师

传统的征地实践中,规避征地/预征地的违法用地行为,核心是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化整为零”“虚假用途” 等手段绕开征地审批与补偿程序,均属违法且面临行政与刑事追责。笔者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通过“示范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规避审批征地手续,违法违规预征地。

▌法律规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3号(以下简称“该通知”),针对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的各项问题,对于禁止违法违规预征地行为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该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违法违规预征地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区人民政府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违规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法违规预征地。对违法违规预征地,区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四)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贴。”

▌实践困境

常有以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的名义作出本案《房屋拆迁补偿还迁安置方案》,通过政府的方案变相的降低补偿标准,为了规避补偿责任,剥夺了被拆迁人的拆迁利益。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不允许以“示范镇”“特色小城镇”的名义规避预征地,从而进一步的规避征收政策,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定补偿义务,变相降低法定的补偿标准。如果有变相的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的安置方案,那么这种方案属于违规的,应当予以处理。

▌律师建议:

对于以“示范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进行的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审批手续或者勘测定界图,以此确定案涉地块是否属于征收,有没有经过合法审批。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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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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