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律师普法|旧城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主体|姚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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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有政府以“旧城区改造”为名,认为该种征收/腾退行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的行为,进而认为诉讼中的被告应该是“村委会”,而不应该是“区/县政府”。那么对于这种理解,我们该怎么回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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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征收而实施的旧城区改造行为应视为受委托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184号判决书明确一个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据此,在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在前述情况下,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该地区,尤其是政府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政府。因此,村委会为土地征收而实施的旧村改造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认定系政府委托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在(2018)最高法行申1614号案件中,最高法指出:“村民自治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拆除补偿安置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府参与程度、土地改造后的用途等情形来加以确定。如果拆除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支付主体、最终用地主体或者受益主体以及实际拆迁实施主体均是政府部门,则应该认定该行为已经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相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换言之,对于不管被征收人是否同意就进行征收/腾退房屋的行为,无论以什么样的名义,本质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非民事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可以实现的。
具体到本文说的类型,旧城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等行为属于行政职权范畴,村委会本身没有实施这类行为的法定权限。村委会的改造相关行为是受区政府书面或口头委托实施的。
虽然在外部行为上,存在村委会去具体实施强拆、腾退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村委会就可以成为腾退/征收的实际主体。而是应当将村委会的腾退/征收行为视为是“区/县政府的委托”,具体的安置补偿主体应当依然是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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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关注“受委托实施”的依据
▌方式一:被征收人可以查找本省/市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说明“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区/县政府实施。援引一案例,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方式二:看旧城区改造的公告或者安置补偿方案或者委托的文书等。如果该公告和方案是依据区/县政府的要求制定的,或者改造的指令由区/县政府下达等,根据行上述法律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区/县政府)是被告,此时可起诉区/县政府。
▌方式三:看区/县政府参与指导实施的具体行为。即便没有明确的委托文书,但区政府对村委会主导的旧改存在实质参与行为,也可起诉区政府。如区政府领导主持旧改动员会、下达改造督办文件;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拆迁动员、在强拆现场监督协调;改造资金来源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改造后的土地由区政府统筹收储或规划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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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律师建议,在旧城区改造的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受委托实施”的依据,从而更有利于诉讼的进程,避免政府将征收问题甩锅给村委会,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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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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