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死案一审宣判:律师解析死缓判决的法律逻辑|张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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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的悲剧,起因于廖某宇与女友在车内的琐事争吵,情绪失控的他在限速40km/h的景德镇市昌江大道上,将车辆加速至128.96km/h,撞上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导致包括一名11个月大婴儿在内的三人全部死亡。
▌庭审争议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这一罪名选择成为本案的关键法律争议点。与警方最初认定的交通肇事罪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仅为7年。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廖某宇的主观心态展开激烈交锋。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认定廖某宇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认定的法律逻辑
为何本案最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主观心态和行为危险性的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核心区别体现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具体到本案,廖某宇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和驾驶资格的成年人,完全能够预判在节假日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可能导致严重事故。他在情绪驱使下将个人情绪宣泄置于公共安全之上,这种“明知危险可能发生却放任不管”的心态,符合间接故意的法律特征。与此相对,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需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即希望避免结果发生。然而廖某宇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仍持续超速,不符合这一特征。
▌死缓判决的考量因素
对于为何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审慎原则。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本案中,法院认为廖某宇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死刑裁量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廖某宇犯罪时年仅20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这些因素在“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综合评判中都被纳入考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指出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区分在死刑裁量中具有关键意义。

本案判决精准把握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将闹市区严重超速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评价体系。死缓的适用体现了我国死刑政策的双层逻辑: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达到死刑标准,而自首、间接故意、年轻初犯等情节共同构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据。判决在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贯彻“少杀慎杀”政策之间取得了平衡,彰显了司法理性。对公众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法治警示;对法律人而言,则是主观心态辨析与量刑情节精细适用的典范案例。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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