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山东鄄城行政不作为案胜诉|来春雷律师
原告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系山东省鄄城县某村村民,其位于该村某国道东侧、某石化南侧的耕地,于2024年下半年被纳入征收范围。截至维权启动时,三原告未签订任何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土地却已被占用并施工建设,且对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补偿标准文件等关键信息全然不知情,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被严重剥夺。
2025年2月10日,三原告向被告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涉案非法用地、违法施工及未批先建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被告于2月13日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
2025年5月14日,三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已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文,由某公司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已将申请转至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告明确负有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履职申请后两个月内履行职责。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且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核心争议点: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边界与程序合法性
1.原告主张-被告作为法定查处机关,收到《行政查处申请书》后未在2个月法定期限内答复或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诉讼法》及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即使涉案土地已获审批,在未解决补偿争议、未履行“征地安置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申请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前,施工行为仍涉嫌违法,被告仍需对施工合法性进行核查;-被告将申请转至其他部门“协助”,不能替代自身法定查处职责,更不能成为推诿履职的理由。
2.被告抗辩-涉案土地已通过省政府合法审批并完成出让,使用权人具备合法产权,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形,无需查处;-原告未获补偿系征收补偿环节问题,与现土地使用权人无关,不应阻碍合法建设;-已将申请转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已履行初步处理义务。
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不动产权证、执法照片等证据真实,但明确“土地权属合法”不等于“施工行为无需监管”,且根据鄄办字【2019】34号文件,被告对违法占地、建设的查处职责具有排他性,转至其他部门协助不能免除自身履职义务,最终认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处理”构成违法。
三原告最初认为,行政机关应主动纠正征地程序中的违法问题,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但多次沟通无果后,意识到需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其核心期待为:
1. 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督促其正视农民维权诉求;
2. 推动被告对涉案施工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核查,遏制 “未补偿先施工” 的违法状态;
3. 以本案为契机,倒逼征收部门公开征地信息、解决补偿争议,维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与财产权。
最终判决不仅支持了 “确认不作为违法” 的核心诉求,更责令被告在 30 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超出当事人 “仅确认违法” 的基础期待,为后续补偿争议解决奠定了程序基础。
1. 判令被告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对三原告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
2.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3. 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被告正依法推进涉案事项查处工作,维权取得阶段性成果。
精准锁定“法定职责+程序违法”双核心
1.前期调查:通过梳理征地时间线、收集土地被占施工证据(现场照片、坐标定位)、调取行政机关职责文件,明确被告的法定查处义务,排除“职责转移”“权限争议”等抗辩空间;
2.程序维权:先通过《行政查处申请书》固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证据,再以书面申请、邮寄签收记录为核心材料,构建“申请-签收-未履职”的完整证据链;
3.庭审突破:针对被告“土地已合法出让”的抗辩,重点强调“权属合法”与“施工合规性核查”的区分,指出即使权属无争议,被告仍需对施工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履行监管职责,不能以“转办协助”替代自身履职。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规制意义本案的胜诉不仅为三原告争取了履职答复的权利,更对基层行政机关具有警示意义:
1.行政机关的“职责清单”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转办”“协助”为由推诿,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处理;
2.征地项目中,“土地审批”与“补偿落实”“程序合规”是独立环节,即使审批通过,未解决补偿争议或程序违法的施工行为,仍需接受行政监管;
3.农民在征地维权中,可通过“申请履职-起诉不作为”的路径,倒逼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纠正违法,为后续补偿谈判或进一步维权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协议违约金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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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