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云南罗平初中女生遇害案法律剖析|赵强主任律师

8月18日,据潇湘晨报报道,云南曲靖罗平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名年仅15岁的初中女生,在暑假期间被同班的14岁男生杀害。受害女孩父亲方先生向媒体讲述了案发经过以及家属目前的境况。据报道,案件发生在今年7月6日晚上。受害女孩与一名女同学外出玩耍,被带去了该女同学的堂哥家。当晚,屋内一共有十几人,包括同班男生蒋某某。一个小时后,女孩准备和朋友一起回家,蒋某某提出送两人回去。他先将另一名女生送回家,随后单独陪同受害人返家。途中发生惨剧。据方先生透露,当地警方告知他,蒋某某在送受害女孩回家途中,企图对其实施性侵。女孩反抗后,蒋某某将其掐死,并拖行尸体约两百多米,因听到路上有车经过,便将尸体弃于路边草丛。第二天,有两个小孩发现遗体后告诉家长并报警。警方随后控制了蒋某某,并将女孩遗体送检,尸检确认死因为窒息死亡。令人痛心的是,受害女孩是家中的第二个孩子,因为身体原因曾休学过一段时间。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她独自在家生活了两年。方先生表示,女儿平时很乖,不喜欢出门,连邻居都很少见过她。事发当天,蒋某某在回家路上还在问女孩和朋友“作业怎么做”,因此大家并未警觉。方先生称,蒋某某被带走后,其家属曾上门,便被他们家人轰走了。如今,女儿的遗体还在殡仪馆,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家人唯一的诉求是“依法从重严惩”。罗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也回应媒体称,该案件目前仍在依法处理中。

随着案件细节曝光,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年仅14岁的凶手蒋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需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云南这起案件中,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及强奸(未遂)两项重罪,明显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门槛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同样为死刑。

司法实践中,“强奸致人死亡”包含两种情形:强奸过程中因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强奸后出于灭口等动机杀害被害人本案中,蒋某某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这两项规定。然而,未成年身份成为量刑关键因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即使蒋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加害方赔偿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82 条,受害者家属可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若蒋某某未满 18 周岁,其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学校的补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 条,学生自行回家途中发生的伤害,学校无管理过错则不担责。但若能证明学校未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如防性侵课程缺失),可能需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社会救助途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 条,民政部门可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临时救助,这为受害者家庭提供了制度性支持。

小方的悲剧令人痛心,而蒋某某的“未成年”身份更让公众陷入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我们呼吁:法律不应因年龄而纵容邪恶,社会不应因冷漠而助长悲剧。唯有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监护、提升教育,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个孩子的生命尊严。愿小方的离去,不再成为他人的警示;愿法律的天平,永远向正义倾斜。

赵强 律师

北京华资律所律所创始人,律所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赵强主任深扎法律行业近20年,对客户案件有清晰的审慎判断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公司法、建设工程施工、民间借贷等民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多年来以高超的专业素养,收获了良好口碑与众多社会荣誉。

▌执业领域

赵强主任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方向有很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同时,赵强主任作为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多年来为数百家大、中型央企、国企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医药、通信器材、金融服务、商业贸易、仓储物流、半导体设备等多个方面,业务范围涵盖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公司、商业、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技术许可、产品质量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清算、破产、担保、劳动等众多领域。

▌代表性案例

– 南某某诈骗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杨某某诈骗案,在侦查阶段以取保候审结案

– 胡某某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最终以检察院不予批捕结案

– 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委托人一审最终判处了缓刑

– 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死刑复核期间,法院做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裁决

– 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8)冀042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京01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

– 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京0108刑初490号刑事判决

– 张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25民初5280号

– 杨某某诉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27民初953号

– 张某某诉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民终2973号

– 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3287号

– 闫某诉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17623号

– 尹某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仲裁纠纷(2020)京仲裁字第1076号

– 窦某诉范某某合作合同纠纷(2019)京0115民初2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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