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村民村务公开申请遭拒,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张晓杰律师

案件价值

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明确两大核心规则:村务公开的刚性效力——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收申请材料不影响法律送达效力;县级政府的法定监管职责——对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行为,县政府负有强制调查、责令整改及书面答复义务。

典型意义

为全国村民自治监督类案件确立可复用的行政救济路径。

委托人:申女士(云南省镇雄县X村村民)核心诉求:要求公开其房屋被征收涉及的补偿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5项村务信息。维权历程:2024年12月6日:申女士向X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村委会于12月10日签收后无理由拒收(12月28日退回);2025年1月10日:申女士向镇雄县政府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县政府监督村委会公开信息;县政府签收后60日内:仅将申请转交X镇政府,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2025年3月26日:申女士委托本所向昭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

我方主张

1.村委会拒收不影响申请材料法律送达效力

2.县政府对村委会不履职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3.县政府转办后未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县政府抗辩1

.村委会未实际收到申请表,故无答复义务

2.县政府“无责令村委会改正的职责”

3.已转交镇政府办理,无需单独答复申请人

责令镇雄县政府60日内重新处理申女士申请。

主体资格认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确认申女士作为本村村民享有村务公开申请权;

送达效力认定EMS邮件投递至收件地址并签收即完成送达,村委会拒收不否定法律效力;

监管职责界定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明确县级政府对村委会不公开村务的行为负有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书面答复三重法定职责;

不作为违法确认县政府将申请转交镇政府后未跟踪督办、未向申女士书面答复,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策略一:精准锁定监管责任主体利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越过村委会直接锁定县政府的法定监管责任;

策略二:构建“程序闭环”证据链通过EMS签收记录、拒退凭证、通话录音(催告记录)三重证据,锁定“申请-拒收-转办-失职”行为链条;

策略三:切割实体与程序义务强调县政府无论是否认可村委会责任,均负有独立答复义务(程序义务不可转移)。

法律评析:“本案破局关键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双轨制’设计:① 村民向政府反映问题是法定权利;② 政府调查答复是强制性义务。县政府错误地将‘转交下级’等同于‘履行完毕’,实质架空了法律赋予村民的监督权。”

村务公开维权三大实操指引

送达留痕务必采用EMS邮寄并备注文件名称,签收记录即产生法律效力,村委会拒收不影响责任认定;

紧盯60日期限县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60日内未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法》第66条);

锁定双重责任主体村委会不公开信息+县政府不履行监管责任=可同步追究行政主体责任。

华资律师提醒:村民自治不等于政府免责!当村务公开遇阻时,县级政府是法律强制设定的“监督第一责任人”,拒绝履职即构成违法。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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