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益阳市赫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及房屋征收纠纷案:原告部分胜诉|来春雷律师
李某1、李某2系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村民,其房屋和土地因益阳市X建设项目被征收。2023 年 3 月 5 日,X征拆办与二人签订《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但双方对搬迁腾地期限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是 2026 年前,被告X征拆事务中心认为是 2023 年 3 月 26 日前。2024 年 4 月 7 日、12 日,X征拆办向原告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4 月 25 日、26 日,X征拆事务中心将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
李某1为查明征收情况,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向赫山区自然资源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南省人民政府、益阳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X镇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申请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一系列文件信息。
赫山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收到申请后,4 月 14 日答复部分信息以附件纸质档形式提供,部分信息经查询无相关资料。
李某1、李某2对房屋被拆除一事不服,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X镇人民政府、X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后追加X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定X征拆事务中心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起诉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
1. 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在未征得原告李某1同意且未支付补偿款、搬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了 “先补偿、后搬迁” 等相关法律规定。2. 原告李某1否认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且认为协议中搬迁腾地期限被涂改,协议应属无效。
被告X征拆事务中心等认为:
1. 征收程序合法,发布了相关公告,进行了现状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且补偿款已支付到位。2. 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虽搬迁腾地期限存在涂改,但系笔误且已当场更正,原告同意征收并签字按手印、办理了领款手续,房屋拆除是按协议约定进行,不存在强拆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搬迁腾地期限这一关键事实,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搬迁期限为 2026 年更为真实,被告对笔误未作出合理说明,此认定成为判定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重要依据。
1. 原告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明其对房屋和土地的权益;
2. 征收补偿协议(手机拍照)用于证明搬迁期限;
3. 强拆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及视频光盘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4. 被告X征拆事务中心提供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及签收说明、送达回证、公示照片等一系列文件,证明其征收程序合法;
5.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拆迁款项领款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明已对原告进行补偿及安置。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房屋被违法强拆,土地被征收过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获得合理赔偿,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同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的详细情况,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
原告部分胜诉。
法院确认被告X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对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该金额是在已经领取了一百元万补偿基础之上判令的。虽然赔偿金额可能未达原告最初诉求,但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原告的损失,也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纠正,维护了原告的部分合法权益。目前该案在二审进程中。
首先,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收补偿协议、强拆现场视频等。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当事人向多个部门提出申请,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协议签订的有效性、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向法院提交有力的代理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和政府信息公开两大关键问题。在房屋征收方面,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未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 等法定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至关重要,当事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试图了解征收全貌,这一过程也反映出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执行中的不足。通过本次诉讼,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警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赔偿标准等。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