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案:成功维护合法权益|来春雷律师

朱X是杭州市西湖区X镇X村村民,其住宅和宅基地位于X镇X村。因相关部门开展X高中及周边配套项目建设,朱X房屋需搬迁。2024年11月19日,朱X通过邮寄方式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该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复性文件、申报材料、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四大类信息,目的是核实拆迁征收腾退行为的合法性。

2024年12月16日,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称朱X房屋涉及协议搬迁,目前暂未涉及土地征收,不存在其申请获取的信息。朱X随后在互联网自媒体上发现案涉土地的《征地补偿方案》,认为西湖区人民政府说法自相矛盾,于2025年1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月26日补正材料,2月7日被受理。复议过程中,杭州市人民政府调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朱X与杭州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经审查,西湖区人民政府曾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X高中项目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最终,杭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虽合法,但仍决定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认为:

1.自己作为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人,有权知晓涉及自身权益的征收拆迁相关信息,获取这些信息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核实拆迁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2.西湖区人民政府称不存在相关信息,与自己在互联网上发现的《征地补偿方案》相矛盾,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杭州西湖区人民政府认为:

经征求X镇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的意见,均表示申请地址涉及项目非征收项目,为协议搬迁,不存在征收项目涉及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

朱X认为自己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西湖区人民政府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期待结果是撤销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准确、完整的答复,以便自己了解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X胜诉,杭州市人民政府撤销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西湖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这一结果维护了朱X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涉及自身权益的项目中。

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本案中朱X提交身份证、政府信息告知书等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分析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若存在问题,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合理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朱X作为房屋及宅基地权利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其正当权利

西湖区人民政府在未充分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损害了朱X的知情权。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纠正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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