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医生因守密致配偶感染艾滋被停职,法律困局何解?|夏雨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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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北某医院婚检发现女方HIV阳性,医生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保密要求仅上报疾控中心,未告知其未婚夫。婚后男方感染艾滋,愤而投诉导致医生被卫健委停职。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河南永城婚检案中,女方确诊艾滋未告知,男方感染后起诉医院却被法院驳回,因医院“无义务告知配偶”。两起事件暴露同一矛盾:医生遵守隐私条款反遭追责,法律冲突将医务人员推向“背锅”困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立法目的双重性
该条旨在减少社会歧视(如就业、就学排斥)和保障患者就医积极性,但将“向特定利害关系人告知”等同于“向社会公开”系过度扩张解释。
医生已尽法定义务: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的“内部报告”要求,未直接告知配偶系遵守条文文义。
关键漏洞:
若疾控中心未在24小时内联系患者配偶(如云南条例时限),医生能否直接告知?现行法律无答案。
《民法典》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
健康权的公共利益属性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确:防止传染病传播属于公共利益(第210条释义),且配偶健康权关乎公共卫生安全。“
合理使用”的实操标准需同时满足:
必要性:除告知外无更低侵害手段(如疾控已失职);最小化:仅告知医学风险而非具体病种(如“存在重大传染风险”);
保密性:通过密封信函或加密电话传达。
健康权损害的必然性:
男方若知情可通过暴露前预防(PrEP)将感染率降至近乎0%,而医生严守保密直接导致其丧失防护机会。
法律不应让医生成为制度漏洞的牺牲品。建议卫生部门出台操作指引:1. 明确疾控中心收到报告后“72小时内启动配偶告知”的强制义务;2. 医生对疾控失职行为具监督报案权。从责任转嫁转向责任分流,方可破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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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琦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办理上千起案件,在行政、民商诉讼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理论功底扎实深厚、逻辑严谨,善于结合案件情况,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谈判等法律手段、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过诸多个人、群体及企业客户面临的实际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城市房屋拆迁、农村房屋征收、厂房拆迁、企业拆迁、违章违建拆迁、土地征收、棚户区(旧城区)改造拆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
▌执业领域
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等。深耕行政、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独特的办案视角,注重协商谈判,善于带领律师团队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方案,较好地为客户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且实际办案中能实质有效化解争议。
▌代表性案例
▍河南三门峡—确认乡政府强拆养殖场违法
在不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该乡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安徽马鞍山—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屠宰场违法并赔偿原告3446163.6元
安徽马鞍山客户正常经营的屠宰场,被划入“风景名胜区”,后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经过凯耀律师介入维权,实现从0到300万的赔偿。因此,被划入“风景名胜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屠宰场,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内蒙古某养殖场诉某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撤销行政行为案;
▍杭州某企业被政府非法强拆,诉行政行为违法案;
▍云南何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履职案;
▍河北赵某离婚纠纷案;
▍江苏某养殖场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
▍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北京闵某与某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云南蔡某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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