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案例说法|医生因守密致配偶感染艾滋被停职,法律困局何解?|夏雨琦律师

2025年湖北某医院婚检发现女方HIV阳性,医生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保密要求仅上报疾控中心,未告知其未婚夫。婚后男方感染艾滋,愤而投诉导致医生被卫健委停职。类似事件并非个例——河南永城婚检案中,女方确诊艾滋未告知,男方感染后起诉医院却被法院驳回,因医院“无义务告知配偶”。两起事件暴露同一矛盾:医生遵守隐私条款反遭追责,法律冲突将医务人员推向“背锅”困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立法目的双重性

该条旨在减少社会歧视(如就业、就学排斥)和保障患者就医积极性,但将“向特定利害关系人告知”等同于“向社会公开”系过度扩张解释。

医生已尽法定义务: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的“内部报告”要求,未直接告知配偶系遵守条文文义。

关键漏洞:

若疾控中心未在24小时内联系患者配偶(如云南条例时限),医生能否直接告知?现行法律无答案。

《民法典》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

健康权的公共利益属性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确:防止传染病传播属于公共利益(第210条释义),且配偶健康权关乎公共卫生安全。“

合理使用”的实操标准需同时满足:

必要性:除告知外无更低侵害手段(如疾控已失职);最小化:仅告知医学风险而非具体病种(如“存在重大传染风险”);

保密性:通过密封信函或加密电话传达。

健康权损害的必然性:

男方若知情可通过暴露前预防(PrEP)将感染率降至近乎0%,而医生严守保密直接导致其丧失防护机会。

法律不应让医生成为制度漏洞的牺牲品。建议卫生部门出台操作指引:1. 明确疾控中心收到报告后“72小时内启动配偶告知”的强制义务;2. 医生对疾控失职行为具监督报案权。从责任转嫁转向责任分流,方可破解困局。

夏雨琦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办理上千起案件,在行政、民商诉讼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理论功底扎实深厚、逻辑严谨,善于结合案件情况,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谈判等法律手段、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过诸多个人、群体及企业客户面临的实际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城市房屋拆迁、农村房屋征收、厂房拆迁、企业拆迁、违章违建拆迁、土地征收、棚户区(旧城区)改造拆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

▌执业领域

主要执业领域为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等。深耕行政、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独特的办案视角,注重协商谈判,善于带领律师团队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方案,较好地为客户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且实际办案中能实质有效化解争议。

▌代表性案例

▍河南三门峡—确认乡政府强拆养殖场违法

在不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该乡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安徽马鞍山—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屠宰场违法并赔偿原告3446163.6元

安徽马鞍山客户正常经营的屠宰场,被划入“风景名胜区”,后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经过凯耀律师介入维权,实现从0到300万的赔偿。因此,被划入“风景名胜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屠宰场,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内蒙古某养殖场诉某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撤销行政行为案;

▍杭州某企业被政府非法强拆,诉行政行为违法案;

▍云南何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履职案;

▍河北赵某离婚纠纷案;

▍江苏某养殖场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

▍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北京闵某与某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云南蔡某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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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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