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劳动讲堂|入职三核心之一:填写入职登记表|王成律师
编者按:
员工办理入职即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入口”,而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往往从入职时便已经开始产生了。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因缺失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忽视风险防范,在“入口”处便早早埋下了劳资纠纷隐患。实践中,如何确保用人单位能录用到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如何实现对求职造假者及时进行“打假”,如何真正保障好招聘质量和用工水准,绝非易事。可喜的是,当前对求职者入职管理工作已引起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重视,为把好“入口”关,用人单位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手段:一是入职审查;二是要求入职者填写《入职登记表》;三是组织入职体检。这些手段无疑为及时消除用工隐患、保障用工质量,规避用工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我们探讨要求入职者填写《入职登记表》。
实践中,求职者简历“注水”是个经常出现的问题。为了确保用工质量,如何及时对求职者简历造假问题进行甄别,是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中面临的突出挑战。受制于“打假”甄别手段有限性等制约,用人单位在短时间内确无法准确甄别或查证的,一些用人单位多借助于要求求职者亲笔填写并签署《入职登记表》,从而固定求职者入职的信息证据材料,留待用人单位日后对发现的可疑线索或造假事实等,结合该信息材料证据,进行倒查、比并“打假”,如求职者确有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时止损。显然,及时要求求职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就显得非常关键。
1.对求职简历事实进行自认。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求职者投递简历多采用PDF、word等电子文档。这些文档大都制作精良,但求职者一般都不在简历上亲笔签名,包括进行电子签名。日后,即便用人单位发现求职者简历造假或一些内容不属实的,也很难立刻核实其来源,落实有关责任。
实操中,《入职登记表》和求职简历的内容一般是一致的,在办理入职时经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将其在求职简历中记载的主要或关键信息纳入《入职登记表》,由求职者亲笔填写并签名确认,就形成了如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果。当然,对于《入职登记表》中的求职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求职者填写超出求职简历记载的范围,并不受其约束。
2.证据价值突出。如上所述,要求入职者填写《入职登记表》时,用人单位可将之前求职者提交的求职简历信息由其本人进行主观确认,以手写方式进行客观化记载,用人单位留档备查后就固定了证据。
1.比求职简历更为详尽的个人信息。如求职者个人身份证号码、学历、履历、从业资格、培训经历、社会任职或兼职、获奖和荣誉、住址等。为便于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填写如紧急联系人信息、个人受送达信息等。
2.在面试中涉及的“加分”信息。实践中,在简历筛选时,部分求职者的求职简历信息显得并不突出,但在面试中经主考官问询,却挖掘出了求职者对于拟招聘岗位录用非常有“份量”的信息,如二级物业公司拟招聘项目经理,在招聘广告中仅要求求职者具备二级以上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管理经验,但在面试中求职者却道出了其除了具备二级物业项目经理任职履历外,还具备一级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管理经验等。这些明显的“加分”信息,对于求职者被最终录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HR对此应多加留意,要求或督促求职者写入《入职登记表》,以备后续甄别。
3.用人单位所设置的选填信息。入职登记表中具体设置哪些选填信息,没有固定标准,以不侵犯入职者隐私权为底限。比如,用人单位可设置一些入职者近亲属的有关信息,如姓名、与本人关系、年龄、职业、住址及是否与本人同住等,用人单位掌握这些信息,非常便于日后的用工管理和紧急联系。所谓“选填”,基于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用工中的主导权和优势地位,求职者也往往按要求予以填写。
4.入职者对登记表真实性的承诺信息。为了固定事实和证据,用人单位应在入职登记表末尾设置专门的承诺条款,将求职者所填写入职登记信息与其被最终录用的事实挂钩,也即在二者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因简历或入职信息“造假”,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可表述为:本人承诺本登记表中个人所填写信息全部真实、客观,无任何弄虚作假,该信息与公司最终录用我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如有违反,视为本人欺诈,公司可随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
1.设置内容丰富、详略得当、科学有序的《入职登记表》。既有求职者丰富的个人基础信息,又有用人单位设置的选填信息;将入职登记信息与最终录用挂钩,既突出入职登记信息的证据价值,又将入职登记信息与最终录用挂钩,赋予其“打假”手段的功能。
2.在求职者入职时先行填写。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将填写《入职登记表》作为先行程序或前置程序,填写完成后再办理其他入职和用工手续。
3.必须由求职者亲笔填写或书写。切忌由用人单位HR或其他工作人员代笔,如果求职者确无法亲笔书写需要代笔的,代笔时也应同步以录音或录像方式固定好证据,并由求职者本人签名按指印。
4.做好档案工作。对于不同历史时期求职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由专人分类保管和存放,做好档案规范管理。
▼
王成律师,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北京法院前法官,资深执业律师。
基于学识和经验,王成律师侧重于三大法律服务领域,一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曾经和正在服务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贸易公司、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农业科技公司等多种类型,在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合同起草和修改时具有全局性和体系化视野,擅长法律风险把控。二是经济纠纷事务代理,涵盖合同纠纷和公司纠纷,如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三是家事纠纷代理,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等。
▌专业领域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征拆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家事纠纷
▌执业领域
王成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行政征拆事务,同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和行政征拆纠纷处理。
王成律师曾参与办理过各类纠纷案件1500余件,涵盖公司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征收纠纷、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在执业期间,王成律师通过专业的业务能力和认真、勤勉的工作作风,为顾问单位和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深入参与顾问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在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公司治理体系等上建言献策,分别发挥了主导或积极作用,受到了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赢得了客户弥足珍贵的信任;在代理诉讼事务中,高度认真负责,对涉案业务精于专业研究和案例搜索,预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努力守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经历
王成律师曾先后在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司法宣传员和助理审判员;从事律师工作后,王成律师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征拆纠纷案件。目前,为业务发展需要,王成律师主要从事行政征拆纠纷案件代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
▌社会职位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冤假错案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代表性案例
▌广汉某水泥公司与四川某建公司、沈阳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安徽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海南某建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韩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蔡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王某与杨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王某与王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案;
▌崔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杨某与某文化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洛某与某开发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