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刘会芳律师案例说法|评胖东来诉百万博主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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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抖音平台上一个标题为“胖东来红内裤致敏!客服态度恶劣!”的短视频引发轩然大波。拥有百万粉丝的博主段某(账号“两个小段(小)”)在视频中声泪俱下地控诉,称其在河南胖东来生活广场购买的红色内裤出现严重掉色问题,导致其身体过敏,并指责商场客服处理不当。该视频在短时间内获得超1200万播放量,点赞、评论、分享合计逾30万次,迅速登上平台热搜榜。
面对汹涌的舆情,胖东来商贸集团迅速采取危机应对措施:第一时间下架涉事商品,将同批次产品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主动公开内部调查报告。2月14日,胖东来公布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纺织品类安全标准(GB18401-2010),同时披露已支付段某医疗费1144.13元并给予500元建议奖(但段某未接受)。
然而事件并未平息,3月14日段某虽发文致歉却未撤回核心指控。4月5日,胖东来正式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求赔偿不低于100万元。2025年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某发布的视频构成名誉侵权,判处其赔偿胖东来经济损失40万元,并在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视频且保留30日。
本案正值中央网信办在全国启动“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整治之际,被列为“整治涉企网络黑嘴”的典型案例,引发了公众对网络维权与企业名誉权平衡的热议。
《民法典》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条款确立了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核心法律地位,其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企业法人。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名誉侵权需满足四要件:
存在诽谤或侮辱性言论
信息传播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主观过错
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企业法人虽不具情感属性,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经营性人格利益受本条保护。与消费者正当评价权相比,企业名誉权保护具有优先性——当言论内容直接冲击企业经营核心要素(如商品质量、商业道德)时,法律对企业名誉的保护强度更高。
本案中,法院着重审查了段某的注意义务履行程度:
作为百万粉丝博主,其视频传播影响力远超普通消费者
在缺乏医学诊断证明或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感受断言商品质量问题
胖东来已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支付医疗费、陪同就医)后仍持续传播指控
这种“情绪化表达超越合理限度”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25条关于“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侵权认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段某若仅客观陈述“穿着后出现皮疹,已联系商家处理”,则可能属于合理维权范畴;但其使用“劣质产品”“无良商家”等定性词汇,且未披露企业积极补救的事实,构成片面信息传播,这正是法院认定侵权的关键。
本案判决犹如一记警钟,重新标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对自媒体从业者而言,需建立三重合规意识:
证据意识:针对企业的质量指控,必须留存检测报告、诊疗记录等客观证据链
平衡表述:即使存在真实消费纠纷,也应完整呈现商家补救措施,避免选择性披露
专业审慎:头部自媒体应建立内容法律审核机制,对敏感指控实施“双人复核”
本案的裁判要旨与政策导向高度契合——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恪守真实客观的底线,否则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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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民商法、民刑交叉案件
▌执业领域
民商事领域:成功处理多起民事案件,涵盖民间借贷争议、租赁合同争议以及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等复杂领域。
商法领域:经手过众多涉及企业股东权益争议、劳动关系纠纷、合同法律事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企业重组与并购项目,以及股东出资责任争议等高端复杂案件。
▌代表性案例
▍代理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侦查阶段以取保候审结案;
▍代理原告雄安新区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帮当事人追讨回了多年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损失以及腾退了次承租人;
▍代理被告王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法院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不成立,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
▍代理原告陈某某交通事故侵权一案,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了经济赔偿;
▍代理原告陈某某劳动纠纷二审阶段,最终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帮助当事人拿回了应有的经济赔偿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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