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说法:九旬男涉强奸罪获监外执行,依据是什么?|张晓杰律师 

近日,某93岁男性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获监外执行,引发社会广泛争议。此案既涉及刑事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也需平衡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逻辑与社会伦理值得深入探讨。今天,华资律所张晓杰律师就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2月16日,湖南邵阳中院发布的公示显示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该公示引发关注。公示显示,周某某现年93岁,犯强奸罪2024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

17日记者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公示属实。记者从邵阳县司法局获悉,法院已和该局对接,将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转自:新京报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案中,周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是结合其年龄(93岁高龄)和身体状况(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的第三种情形“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作出的裁量。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的规定,本案对周某采取监外执行,首先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由看守所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看守所医生提出意见,报看守所所长审核后进行;其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中,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所以在未交付执行的情形下,可由法院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监外执行。最后,适用监外执行后由司法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93岁高龄罪犯获刑15年却监外执行,这一裁判既彰显了司法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的法律理性又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的考量。

首先,判决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明确性犯罪法律后果,未因高龄减轻刑责,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底线,凸显司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其次,监外执行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65条,针对高龄者生理特质依法调整执行方式,通过电子监控、社区矫正等措施实现监管,既避免监狱资源过度消耗,亦体现刑罚执行体系的科学化革新。

刑事司法不应陷入”以暴制暴”的简单逻辑。面对高龄犯罪这一特殊命题,如何在法理框架内实现正义与人道的平衡,考验着司法智慧。本案的处理让群众体会到法不外乎人情,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体现了对生命伦理的关照。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六条: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

第八条: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看守所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看守所医生提出意见,报看守所所长审核后进行。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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