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吉林公主岭石油开采占地行政复议案胜诉|来春雷律师





申请人张三(化名)系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村民,其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该村约0.9亩。2023年,该土地被相关单位告知临时占用,用于石油开采项目前期工作,申请人分别领取临时占地补偿费。2025年,申请人被村委会告知涉案土地已转为永久占地,仍用于石油开采项目,但未就永久占地的补偿事宜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未签订任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亦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法定补偿款项。
为查明土地征收审批、补偿标准及补偿款发放等关键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5年12月26日向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等多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涉案土地临时占地审批文件、永久占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款发放记录等6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日签收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亦未公开任何相关信息。
2026年1月9日,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答复,称土地征收工作不属于本机关工作范畴,并透露”该项目正在办理中,没有到人社部门备案”,建议向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镇人民政府了解。2026年2月10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复议机关于2026年3月6日正式受理,并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
2026年4月24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边界与程序合法性,以及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真实性与透明度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为基层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内答复或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项信息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补偿安置、补偿款发放等关键内容,被申请人即使认为部分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也应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应告知名称、联系方式,而非“沉默”应对;被申请人辩称“该户已领取补偿款”,但申请人从未签订任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收到永久占地补偿款,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偿领取表中领款人为“张四”“张五”而非申请人“张三”,姓名、金额、账号均存在重大矛盾,涉嫌冒领或截留;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证实“该项目正在办理中,没有到人社部门备案”,证明征地手续尚未完成、失地社保尚未落实,被申请人所谓“永久占地补偿已发放”缺乏合法基础。
▌被申请人抗辩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土地相关信息为三角村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土地,申请人为“同宗土地家属代表”;该户已于2022年10月25日领取补偿款13,590元(临时占地补偿)、2022年11月22日领取1,700元(临时占地补偿)、2023年4月25日领取36,336元(永久占地补偿),“当时已确认无误”;信息14(审批文件、一书四方案等)不在我单位制作保存,为上级机关需用地单位专业制作政策性文件及专业业务信息;信息56(补偿明细表、发放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附后。
▌案件拐点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未对申请进行答复,已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复议机关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分别处理”——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不存在,且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机关未采纳被申请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抗辩理由,仅就“逾期未答复”的程序违法作出裁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人社局答复成为关键佐证:证实征地“正在办理中”、社保“未备案”,间接证明被申请人关于“永久占地补偿已发放”的陈述存在重大疑点,为申请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申请人最初认为,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征地相关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多次申请无果后,意识到需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其核心期待为: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督促其正视农民维权诉求;2.推动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实质处理,获取征地审批、补偿安置、补偿款发放等关键信息;3.以本案为契机,查明补偿款真实流向,追究可能存在的冒领、截留行为,维护失地农民的财产权与知情权。
最终复议决定不仅支持了“确认不作为违法”的核心诉求,更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超出当事人“仅确认违法”的基础期待,为后续征地合法性审查、补偿争议解决及可能的民事诉讼奠定了程序基础。

1.责令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张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2.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处理工作,维权取得阶段性成果。


精准锁定“程序违法+证据矛盾”双核心
▌前期调查:通过梳理征地时间线、收集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记录、物流签收截图,固定行政机关“签收后沉默”的关键证据;同时向多部门(人社局、市政府、镇政府)同步申请信息公开,构建完整的行政不作为证据链;
▌程序维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和第三十六条(分类答复义务)为法律依据,精准指控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程序违法,避免陷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实体争议;
▌证据突破:针对被申请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抗辩,重点分析其提交的补偿领取表中的姓名矛盾(“张四”“张五”而非“张三”)、金额矛盾(表格数据与声称金额不符)、账号异常(多人共用同一银行账号),揭示其证据链的致命缺陷;
▌借力打力:利用人社局答复中“项目正在办理中”“没有到人社部门备案”的官方表述,反证征地程序未完结、社保未落实,削弱被申请人“补偿已到位”的抗辩可信度。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规制与征地维权的程序价值本案的胜诉不仅为申请人争取了信息公开处理的权利,更对基层行政机关具有警示意义:
▌行政机关的“沉默”本身就是违法,无论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征地项目中,“土地审批”“补偿落实”“程序合规”是独立环节,即使被申请人声称补偿已发放,在未完成征地审批、未落实失地社保的情况下,其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仍存重大疑问;
▌农民在征地维权中,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复议不作为—诉讼确认违法”的渐进式路径,倒逼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纠正违法,为后续补偿谈判或进一步维权创造条件;
▌本案暴露出的补偿款发放乱象(姓名不符、金额矛盾、账号异常)具有典型性,申请人可据此向监察机关举报,追究可能存在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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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系统的信息公开申请布局和严密的证据链构建,成功推动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为申请人后续查明征地真相、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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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