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北京大兴区排除妨害纠纷案:无证土地维权难,巧诉租金获支持|来春雷律师





张三(化名)与张四(化名)系父子关系,案涉6.999亩土地为张三(化名)所有,其中仅2.01亩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其余为拾边地、开荒地无正式确权手续。自2010年起,张三(化名)将案涉土地交由儿子张四(化名)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后案涉土地遇集体流转上市,张四(化名)擅自领取土地相关补偿款,且多年未向张三(化名)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因无证土地直接主张权属难度较大,经委托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以要求支付土地租金、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张四(化名),主张其支付2010年至2025年期间6.999亩土地占有使用费314955元并返还土地。张四(化名)辩称案涉开荒地为其开荒耕种、有证土地份额应平分,且已支付生活费抵顶租金,不同意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四(化名)返还2.01亩确权土地,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60300元,实现无证土地背景下的维权突破。

1. 土地权属认定:
原告主张6.999亩土地均归其所有,无证拾边地/开荒地为其多年管理使用;被告辩称开荒地由其开荒且村委会默认归其使用,原告仅享有2.01亩确权土地,且该土地有其他继承人份额应平分。
2. 费用计算标准:
原告主张按当地市场行情3000元/亩/年计算6.999亩土地15年占有使用费;被告认为租金标准过高,当地不同时期租金为800-2000元/亩/年,且仅认可少量土地面积。
3. 维权路径选择:
因案涉大部分土地无确权手续,直接主张权属缺乏法律依据,律师选择以排除妨害、主张土地占有使用费为切入点,成为本案维权关键拐点。
4. 费用抵顶争议:
被告辩称多年向原告支付400-600元/月生活费及粮食钱,应抵顶土地租金;原告认为赡养费用与土地租赁费用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顶,成功获得法官支持。

张三(化名)认为自己是案涉全部土地的合法权利人,张四(化名)擅自占有土地、领取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多数土地无证,虽知晓直接主张权属难度大,但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多年土地使用费用,返还土地并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流转补偿款,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一审部分胜诉,法院判决张四(化名)返还2.01亩确权土地,支付2010年至2025年期间土地占有使用费60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案涉大部分土地无证、直接维权难度极大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土地使用费用并收回确权土地,实现了阶段性维权目标。


针对案涉土地多为无证、直接主张权属缺乏依据的难点,制定“以排除妨害为案由,主张土地占有使用费”的维权思路;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终止合同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对2.01亩土地的合法承包权及对无证土地的实际管理使用事实;针对被告辩称的生活费抵顶租金、土地份额平分等观点,从法律关系区分、土地承包权主体认定等角度逐一反驳,明确赡养与租赁系不同法律关系、承包权登记主体为原告的核心事实。

本案系农村无证土地维权的典型案例,凸显农村土地确权不完整背景下的维权难点,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避开权属争议,从实际使用、费用主张切入”的维权思路。父子间因土地流转利益引发纠纷,既涉及法律层面的物权、债权认定,也关乎公序良俗,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土地确权的法定事实,也考虑了农村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平衡了双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法律支撑。
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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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诉讼、仲裁、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独到思路,业务范围涉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股权、金融借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征地拆迁等领域,在商事投资、股权争议、企业家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公司顶层架构设计、股东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经济类刑事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执业领域来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担任过中学教师,九年政府机关工作经验,对于政务文化和政府体系运转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参与处理过民商事纠纷逾三百余件,实践经验丰富,担任过天津市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曾任九三学社天津市委参政议政专家、市委法律专委会委员。对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和征收拆迁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