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台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张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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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徐XX户所在沙北村集体土地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原告户两处经审批建造的房屋位于上述征地的征收范围。后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将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安置方式、土地补偿标准依据等内容进行了通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告。2024年9月6日,被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徐XX户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单方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原告如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腾空,也未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核心争议焦点:
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主体是否适格;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核心难点:
对行政主体适格的认定;对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性及补偿安置内容合理性;
▌核心亮点:
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行政主体应当适格、程序应当合法、内容应当有合法依据。

▌当事人及代理方认知:被征收房屋没有进行装饰装修的评估,应当选定合法评估机构后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再进行补偿;对安置人员的户口应当进行区别安置。
▌期待结果:撤销已经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椒江区法院作出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无效
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律师办案核心思路
行政行为的作出,首先应看三点:第一,行政主体是否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资格;第二,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上是否可以实现。被告新区管委会并非一级政府,新区管委会是台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设人大、政协等机构,社会管理职能需依托椒江区属地政府协作。故其不具有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决定书的内容也未经评估机构完全、准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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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属无效行为。




▌专业领域
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执业领域
张晓杰律师,专注于行政征地拆迁领域的争议解决。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流转、棚户区改造、土地占用腾退、房屋安置补偿、房屋强制拆除、行政协议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协商谈判,精准地为客户的困境,提供相关法律解决思路。
主要专注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纠纷调解和解等多元化处理方式。注重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法律程序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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