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遭变相征收?华资律师复议翻盘守权益|田晓霞

当事人:

申请人:X区X社区第X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被申请人: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土地监管职责主体)

核心诉求:

1.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职责违法;

2. 责令查处违法占用96.71亩集体土地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基本事实:

涉案土地于2008年被租用为绿化用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96.71亩集体土地被违法占用进行查处的申请。自签收至同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未就该申请向申请人回复,也未对案涉申请内容进行查处,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人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无权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复议;

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会议决议证明符合法定程序,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2. 被申请人是否履职: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作出回复,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1. 证明主体资格

– 办案关键:提交《居民小组会议决议》,明确记载“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成员同意”,直接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证明集体维权合法性。

– 法律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集体维权需过半数成员同意,本案决议形式为类案提供证据模板,有效破解“代表权争议”。

2. 论证行政不作为

– 事实构建:通过邮寄凭证、签收记录(2024年8月13日签收)及《行政复议法》第三X一条“60日期限”规定,证明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程序违法。

– 职责分析:结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第三条“应及时立案”要求,揭露被申请人未履行调查职责。针对“正在调查”抗辩,援引该规程第五条“立案审查不超过10日”堵截拖延借口。

3. 土地违法性认定

– 协议性质界定:涉案《租用协议》未转化为合法征收手续(无征地批文、补偿文件),实质构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 赔偿路径:在申请中嵌入“恢复原状或赔偿”诉求,为后续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奠定基础,倒逼复议机关关注实质救济。

4. 程序与实体策略结合

– 程序刚性:紧扣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法定答复职责的程序违法事实,利用《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履职判决条款,快速推动案件进展。

– 社会效果:结合涉案土地位于三环路沿线的区位特征,暗示违法占地影响城市规划,将个案维权与公共利益绑定,增强裁判认同。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华资律师团队以“法律要件精准拆解+证据精细化组织”为核心策略,通过主体资格审查、行政不作为认定、土地权属违法性论证等多维度突破,将复杂的集体土地权益争议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最终推动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履职违法并责令限期查处。

证据清单

宅基地证、建房审批文件须永久保存

对政府送达的文书逐页拍照并备份云端

期限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须在60日内书面答复(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

专业价值

华资律所提供合规、客观、透明的法律服务:

✓ 限时免费咨询:30分钟案情分析(不含诉讼策略指导)

▌专业领域

行政法、土地房屋征收、企业拆迁纠纷

▌执业领域

执业后参与办理土地征收类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土地和房屋征收、企业拆迁纠纷处理、以及行民交叉复杂争议处理。

田晓霞律师具备极为丰富的谈判策略经验,能够快速准确掌握对方心理,有大量的谈判解决案件经验。在二十余省、市、区办理了数百件涉及住宅、商铺、厂房等征地拆迁案件,服务客户近千名,为被征拆人争取了合理合法的补偿。

▌代表性案例

陕西榆林横山区蒋先生等多户集体土地被征收纠纷

江苏宜兴姜女士房屋征收纠纷

湖北襄阳樊城区庄先生土地征收纠纷

内蒙古通辽付女士土地征收纠纷

江苏徐州王女士房屋征收纠纷

四川成都新津区董先生房屋征收纠纷

广东肇庆陈先生多户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重庆酉阳县何先生房屋征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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